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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东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2021年9月12日广东省自动化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自动化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 ,缩写为GD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自动化技术、工程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自动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根据学科或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自动化及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组织评价自动化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依规定发布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术重大进展信息;

(三)承担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委托的自动化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成果评价与鉴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工作;

(四)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转移和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自动化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学位者;

2.具有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职业等级者;

3. 在自动化技术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自动化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长期居住或在粤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自动化领域科技工作者,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经省科协审批,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员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工作。授权广东省自动化学会秘书处(以下称省学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授权各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各专业分会的会员必须在省学会秘书处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及所有专业分会活动权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八)单位会员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九)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五)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自动退会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兼任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修改章程;
  •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经选举产生2/3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5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院校或院所的理事需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企事业单位的理事需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担任本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主任或技术科长职务;

(五)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要考虑高等院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或细分专业、特色产业行业与区域的代表性,每届换届的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工作委员会),本会秘书处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届中增补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理事长因干部管理权限部门不批准或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等特殊情况,确需由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分会理事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理事中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  换届工作:

(一)理事会换届筹备,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十四条  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十五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章程规定每个会员及理事单位的义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如下标准收取会员及理事单位(含分会)的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监事长及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四)理事单位及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八章 

第八十条  本会会徽为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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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2日经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