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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与学会各级组织之间的联系,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学会各级组织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预备会员: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自动化领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助教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预备会员只缴纳一次性注册费,不交会费;预备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会员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自动化系统工程师(ASE)、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者。

  3.高级会员: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自动化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自动化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

  4.会士:在自动化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自动化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5.团体会员:在中国注册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化领域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亦为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有由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4.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学会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高级会员须有1名(含)以上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会士须有1名(含)以上会士推荐。

  (二)由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费与会员服务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 695号)的规定,学会向会员收取规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预备会员:一次性收取注册费50元。

  2.普通会员:200元/年。

  3.高级会员:200元/年。

  4.会士:200元/年。

  (二)团体会员:(只交纳其中一项,以最高标准为限)

  1.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会员:2000元-4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4000元-10000元/年)。

  2.企业、公司团体会员:5000元-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50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的期限

学会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

  1.已注册会员,每年2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注册会员,被批准入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1.各省级学会发展的会员向省级学会交纳会费;

  2.学会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向该分支机构交纳会费;

  3.学会常设机构发展的会员、学会的团体会员向学会秘书处交纳会费;

  4.会费可交现金、支票,或通过邮局、银行汇寄。

  5.收到会费后,开具由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一)会费使用范围

  1.为会员服务的费用:如发送期刊、建设网站、寄送有关资料等项费用的支出;

  2.学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如工作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学会主办的大型活动等所需费用的开支或补贴;

  3.其他需会费支出的费用:如会员管理、接待会员单位等有关费用的开支。

  (二)学会每年初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审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学会每年一季度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会费交纳情况。

  (四)学会会费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会员可获得的服务

  (一)个人会员

  1.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

  2.优惠或免费参加学会或其所属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3.优惠或免费订阅与学会签约的刊物;

  4.优惠参加学会提供的继续工程教育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

  5.其他可能由学会提供的服务。

  6.高级会员及会士具有申请学会理事候选人的资格。高级会员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的权利。会士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和会士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

  1.有权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3.有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服务;

  4.可在优惠条件下取得学会的技术咨询、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等服务;

  5.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协助举办产品和技术培训班;

  6.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会员的会籍管理、转移、退会、除名

  第十六条 会籍管理

  1.预备会员、普通会员:各省级学会所发展的会员会籍的由该学会管理;学会常设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2.高级会员、会士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3.会员的会籍转移和退会手续由会籍管理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会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不涉及会费标准时),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2008年12月1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