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动化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及学会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费管理,促进学会积极开展活动和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学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学生会员免交费)
第三条、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每人每年为30元;
2、高级会员每人每年为100元。
3、通讯会员每人每年为300元。
第四条、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单位会员每年为1000元
第五条、理事单位等会费收取标准
1、理事单位每年为3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为500元;
3、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为1000元;
4、理事长单位每年为1500元。
第六条、会费统一由广东省自动化学会收取和管理使用,会费交纳时限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七条、会费的开支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章程规定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第八条、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必要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